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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章西周适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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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星樱灵子注:“西周适用制度。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

    教授仔细地讲道……

    1三赦之法:

    《周礼秋官司刺》:“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2三宥之法:

    《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一宥曰不识,二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三宥之法,把犯罪的主观动机与客观危害结合起来,作为定罪量刑的裁量依据,对不同情节的犯罪行为,区别对待,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制度的重大发展。

    金星樱灵子云:“引过归己。所以他们应当,把自己的过错,归于自己。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对犯罪事实或罪行情节的认定,以及定罪量刑有疑义,或有争论的案件,施行从轻处罚或予以赦免的制度。”

    火星樱灵子亦云:“4同罪异罚制度。不同身份等级的人,犯同样罪行,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适用的处罚结果,也有别。”

    教授,立刻仔细地说道……

    同罪异罚制度,成为后世“八议”制度的渊源。

    木星樱灵子注云:“契约制度。西周的契约,主要有三种形式:1、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

    教授,又开始仔细地说道……

    其形式,是在券书中央,书写一个大“中”字,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

    2、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凡人口、牲畜之类的大宗交易谓之“大市”使用“长券”,即质;

    日常器具或珍异之类的小宗交易,则称为“小市”,使用“短券”,即剂。

    土星樱灵子注:“引过归己。其实过错真的来自于,我们自己。质剂的形式是,在同一件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收执契约的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完整的契约内容。”

    教授,也慢慢的讲到。

    “质”和“剂”的区别有:

    (1)形状不同,“质”较长,“剂”较短;

    (2)买卖的对象不同,“质”用来买卖牛、马、奴隶等有生命的物品,“剂”用来买卖兵器、车辇、珍异物品等没有生命的物品。

    月亮樱灵子道:“引过归己。一定要把过错归于自己。3、书契: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狭义书契又分广义和狭义。广义泛指,一般的契约文书凭证,狭义特指不付利息的赊贷契约文书。”

    水星樱灵子曰:“引过归己。看来现在是,我们过去的过错。一般来讲,书契特指,不发生孳息利率的赊贷契约。”

    金星樱灵子云:“家庭制度。1、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原则,并不排除各级宗主贵族广泛盛行的一妻多妾制。”

    火星樱灵子亦云:“引过归己。我们也知道,自己的过错的。2、家庭继承制度:你们又知道多少种制度……”

    木星樱灵子注云:“七、西周的司法审判制度。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审判制度?”

    教授,慢慢的讲道……

    1、司法机关的设置:

    自上而下依次为:

    1周王

    2大司寇

    3小司寇

    4士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