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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章魏晋北朝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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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星樱灵子曰:“二、魏晋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1、法典编纂技术的成熟完善。”

    同学们争着说道。

    1法典篇目由简到繁的丰富扩充,又由繁到简的概括凝练,实际反映了法典编纂技术在不断提高。

    2《名例律》从孕育到创立,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发挥了其提纲挈领的统括作用合格,增强了法典体例结构的科学性,也反映了人们对刑法总则的认识和重视。

    3在法典内容的精简整理方面,魏律大夫增加“正律”的篇目内容,明确了律与其他法律形式的主次关系,确立了法典多为国家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晋律进一步使法典的编纂更为规范简约。

    北齐律总结借鉴历代立法经验,进一步规范法典内容,推动了立法技术和律学理论的提高。

    金星樱灵子云:“2、律学理论水平空前提高。你们知道多少?”

    教授立刻说道……

    1对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和清晰的阐释。

    2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区别,已经有了深入的了解和高度的概括。

    3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经有了认真细致的辨析,并且提出了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

    4对同属“以威势得财”的各种犯罪,分别按照六种不同罪名和五种相似罪名进行了详细的区分。

    根据犯罪主体身份和作案情节手段等要素,将各类相近或相似的犯罪行为区分为各种不同的罪名,表明犯罪理论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火星樱灵子亦云:“3、刑法理论的重大发展进步。又是什么样的形式?”

    1张斐在晋律注中明确提出了犯罪心理分析的有关理论。

    这表明当时对于打击犯罪及定罪量刑等刑法理论的研究总结,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2西晋的刘颂又提出了依据法律规定或刑法适用原色进行定罪量刑的理论。

    这一刑法理论已具有“罪刑法定”的某些精神,堪称中国古代传统律学理论及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木星樱灵子注云:“三、刑罚体系与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1、刑罚体系的发展变化。又会有什么样的结果。”

    教授开心地笑道……

    1肉刑制度逐渐废止……

    2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

    虽未彻底废除,但范围在不断缩小,刑罚制度朝着相对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

    3新五刑制度逐步形成,曹魏律首次提出新五刑制度,至北周律形成流刑五等。

    土星樱灵子注:“2、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又是什么样的结果?”

    月亮樱灵子道:“罪行适用原则儒家化。又将会怎么样?”

    教授立刻说道。

    1“准五服以治罪”……

    西晋《泰始律》首次确定。

    五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2出现“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其近亲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

    3确立“重罪十条”……

    由北齐律正式确立。

    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水星樱灵子曰:“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又是什么?”

    教授高兴说道。

    1“八议”入律……

    曹魏律首次确立。

    所谓“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官当”制度出现……

    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和折当劳役刑制度。

    南陈律则规定更为系统。

    3九品官人法产生……

    曹魏初年创立。

    由州、郡、县的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拔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

    4品官占田荫户制的确立……

    这一制度赋予各级官僚贵族按官品高低占有免税土地和免役人后的经济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