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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章折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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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星樱灵子注云:“(二)刑罚的变化。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变化……”

    教授,也开心地说着。

    1、折杖法。

    《宋史·刑法志》说:“太祖受禅,始定折帐之制。”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新的“折杖法”规定:这些重要的事情。

    处死刑外,其他……

    笞……

    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具体的折换办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

    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

    流行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

    折杖法,使“流罪得免远徙,徒最的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

    单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具体执行当中,也存在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说:“良民偶有过犯,致伤肢体,为终身之辱,而愚顽之徒,虽一时创痛,而终无愧耻。”

    2、配役。

    这又是,什么意思呢?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

    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

    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3凌迟。

    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

    土星樱灵子注:“(三)契约与婚姻法规。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形式?”

    月亮樱灵子道:“明清时期。(一)《大明律》与《明大诰》。这又是,什么东西呢?”

    教授,立即说道。

    (1)《大明律》。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年,开始编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并颁布天下的法典,共计——7篇30卷460条。

    它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大明律》在法制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律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成为终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明律的制定,经过了,四个阶段:1吴天年《大明律》。

    鉴于元末法制,败坏的教训,朱元璋曾说:“夫法度者,朝廷所以治天下也”。

    因此,在吴元年(公元1367年)就命左相国李善长等草创律令,编律2八5条,令145条,到吴元年十二月“律令成,命颁行之”。

    这是,最早拟定,颁行的明代法律(《大明律》)。

    律文,按唐律取舍编订,依《元典章》体例,按六部顺序编定。

    为以后的《大明律》奠定了,基础。

    2洪武六年《大明律》。

    这又是,怎么回事?

    洪武六年(公元136八年)冬,发生了什么事情呢?

    又详定《大明律》,次年二月书成,其“篇目一准之于唐,分为三十卷”。

    仿唐律12篇体例,名例律,置于最后,内容繁于唐律。

    经朱元璋“亲加裁酌”后颁布。

    3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

    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以后,又因条例“增损不一”和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八0年)废中书省、宰相,遂“更定大明律”。

    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编纂体例,按六部,改为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共30卷,460条。

    隋唐,以降(元代例外)沿袭八00年的法典结构,至此一变。

    基本条款,仍同唐律,只是明律“轻其轻罪,重其重罪”。

    在立法技术上,较唐更为精细,体例也更趋完备和科学。

    以后又将,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诰》,选出147条,附于律后。

    4洪武三十年《大明律》。

    又发生了,什么变化?

    到了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了《大明律诰》,“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

    明律,从初创到定型,历时三十多年,表明——立法的积极与慎重态度。

    (2)《明大诰》。

    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形……

    朱元璋,在修订《大明律》的同时,为防止“法外遗奸”,又在洪武十八年(公元13八5年)至洪武二十年(公元13八7年)间,手订四编《大诰》,共6条,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

    《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

    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

    大诰之名,来自,儒家经典《尚书·大诰》,原为周公东征殷民时,对臣民的训诫。

    明太祖,将其亲自,审理的案例,加以整理汇编,并加上因案而发的“训导”,作为训诫,臣民的特别法令,颁布天下。

    大诰对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处罚。

    大诰的另一特点,是滥用法外之刑,四编大诰中,开列的刑罚,如族诛、瘃首、断手、斩趾等等,都是汉律以来,久不载于,法令的酷刑。

    “重典治吏”是,大诰的又一特点,其中大多数条文,专为惩治贪官污吏而定,以此强化,统治效能。

    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每户人家,必须有一本大诰,科举考试中,也列入大诰的内容。

    明太祖死后,大诰——被束之高阁,不具法律效力。

    (三)明清会典。

    又是,怎么回事呢?

    (1)《大明法典》。

    明英宗时,开始编修,孝宗弘治十五年,初步编成,但未及颁行。

    武宗、世宗、神宗三朝,重加校刊增补。

    《大明会典》基本,依照《唐六典》以六部官制为纲,分述各行政机关职掌和事例。

    在每一官职之下,先载律令,次载事例。

    故《大明会典》就其内容、性质与作用来看,仍属行政法典,起着调整,国家行政,法律关系的作用。

    (2)《大清会典》与清代行政法。

    为了规范,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加强行政管理,提高官吏的统治效能,自康煦朝开始,清廷仿效《明会典》编定《清会典》,记述各朝,主要国家机关的职掌、事例、活动规则与有关制度。

    计有康煦、雍正、乾隆、嘉庆、光绪五部会典,合称“五朝会典”,统称《大清会典》。

    自乾隆二十七年,编纂《乾隆会典开始,《清会典》的编纂,一直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分别编辑,遂成固定体例。

    “会典”所载,一般为国家基本体制,少有变动。

    具体的变更,则在增修“则例”中完成。

    现在大家,对这有多少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