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王可记得?
“萧枫不敢,只因萧枫婚约在身。亦有自知之明,出身微末,实非公主良配。”
朝堂之上,面对已到爆发边缘的宋王以及文武百官,萧枫的拒绝,掷地有声。即使范清在一旁不住的给他使眼色,但是萧枫依旧拒绝的很彻底,没有丝毫退让的意思。
此时赵无令是真的满腔怒火。这萧枫,是不知道借坡下驴还是不知道审时度势?是打算借机再谋求些权益,还是真的打算抗婚到底?
“你还有什么不敢的!若有婚约,那便解约。出身微末,只需本王一句话,便能让你成为万人之上!这些都不是问题。
你告诉本王她们两个有哪一点比得上本王的女儿?我大宋公主,还比不得那两个贱民!”
赵无令这话已经说得相当不客气,贱民二字,也暴露了他内心对于杜、周二人的出身的不屑,以及之前对此次赐婚的自信。
可是此时萧枫在朝堂上,当着百官的面告诉大家,我萧枫,为了迎娶一商贾之女和一青楼女子。宁愿放弃武举第一,放弃迎娶宋王赵无令之女。
啪!这简直就是在百官面前,狠狠的在他赵无令脸上抽了一巴掌!
而萧枫听到宋王这么说:“婚约可解,深情可负?”
顿了顿,想到他刚刚对杜方圆和周知韵身份的贬低,萧枫满心不爽,深吸一口气直视赵无令问道:“大王,可还记得辽夏入城时,城楼之上以死明志的的李师师?”
一听此话,连同范清在内,在场的许多人都是觉得奇怪。这又关辽夏入城什么事?又关醉红楼什么事?李师师又是谁?
当年燕飞天与赵无令争风吃醋的事,朝堂上所存之人本来就少。而就算知道其中内情的,也鲜有人知道的那么详细,自然没有听说过李师师这个名字。
倒是秦受一听这话,眼睛顿时张大,凝视着萧枫半响没有移开目光,显然自己也没想到萧枫敢问出这样
的话。
而大殿之上的赵无令,闻言先是一愣,随即满脸涨红。砰!一巴掌重重拍在桌上,吓得下面的官员直哆嗦,搞不清宋王为何突然暴怒。
赵无令才不管这些,抓起手中的砚台朝萧枫砸了下去。索性两者之间距离较远,砚台并没有砸到人,而是砸到地上碎裂成几块,些许的墨汁洒在萧枫的衣裳上。
赵无令喘着粗气,盯着萧枫大喊道:“殿前禁军何在!将萧枫给本王拖下去,乱棍打死!”
李师师,那个隐藏在他心里最深的名字,那个如今他想忘记却总也忘不去的名字。那些年他和燕飞天一起追过的女孩。
当年,他虽未称王,却贵为王子。而燕飞天,却也不过只是个刚接受招安的盗匪。可是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她还是选择了燕飞天。
即使后来燕飞天获得武举状元,但身份也依旧无法与自己这个王子相比!自己看上她,难道不是她的福分么?
这是赵无令面对他们感受到的第一次的挫败。
而第二次,是辽夏联军杀入封城,搜捕到自己的时候。当时的他,还以为必死无疑。即使大宋之内鲜有人知晓,但是自己当时在大夏士兵前卑颜屈膝、求饶苟活。最后还是靠着李师师挺身而出换下自己,而她最后却登上城楼,以死明志,为燕飞天死守自己清白。
每次回想起此事,两者对比之下,赵无令便觉得这是自己人生中的奇耻大辱,是深藏在他内心最大的秘密。
也是因为此事,赵无令“幼小”的内心下才会极度缺乏安全感,极度渴望对军权的控制,对王权的掌控。因为当年的事情,绝对不能再发生在自己身上!
至于复仇,赵无令没有想过,只要维持好当前的现状,诸国平衡之下,他便能继续享受他的王权的尊荣,岁月静好,唯我独尊。
赵无令不确定萧枫是从哪里得知此事,也不确定对方知晓多少内情。但是,此时萧枫在大殿上揭开他内心深处的伤疤,公然提起李师师城上以死明志一事,
意思再明显不过。
你口口声声说我的未婚妻的只是贱民,比不得你赵无令之女的尊贵。可是却不想想你当初是靠着你口中的贱民,用她的身体换下你的性命。而你在敌军前卑贱的求饶,她却不畏生死。
站在大殿之上的赵无令感觉到他此时的王袍正被萧枫一件件扒下,将他当年的丑态赤裸裸的展露在百官之前。今日之后,即使是那些完全不了解个中内情的人,也会开始打探起李师师此人,便会有更多的人或多或少打听到自己当年的情况。
此子!该杀!
萧枫根本就没把自己放在眼里,他将自己掩藏的最深的丑事扒露出来,就是为了拒绝自己的赐婚,为了告诉自己,你赵无令当初是靠着哪些人才能坐在你此时的王位上耀武扬威。
这个时候,赵无令才发现,原本以为尽在自己掌握之中的事情,原来一直就没在自己的掌心之中。
“大王息怒!”范清与部分官员连忙劝道。
即使是范清,也没见过宋王如此怒不可遏的样子。
同时心里也在犯虚,要是待会萧枫突然暴起,大殿内可有人能阻止的了他。
“今天你们谁也不要劝本王!”
“大王,不知萧将军所犯何罪?竟要将他处死?何况萧将军有功于社稷,还请大王三思!”看到宋王此时态度坚决,杀意正浓,范清却只能硬着头皮,据理力争。
犯了什么罪?自己总不能在百官面前,和你们大伙讲述自己当初那不可告人的羞耻之事吧?至于说有功社稷,如今宋辽议和在即,大不了自己多让步一些,只要缓过这几年,大宋还培养不出几个能够与之相比的人吗?
远的不说,秦胜秦就是他的第二选择。秦胜秦不行,就再想办法拉拢岳庆!
就在赵无令踌躇思考间,底下的秦受却是缓缓对着范清开口道:“欺君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