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是看着手里的检测报告有一些失神儿,他突然想起来自己留学时看到的一个英国案例。1983年在英国的一个小镇一个19岁的小女孩被奸 杀了。案发现场没留下多少有价值的线索。物证鉴识专家只是在被害人的体毛上找到了一些罪犯的精 液。于是这些精 液被用于了葡萄糖磷酸变为酶分型测试和抗原测试。结果表明它们来自一名血型a的分泌者。即一个属于a血型的人把来自血液的抗原释放到了体液(例如精 液或者唾液)中了。这就是我们知道凶手是一个a型血pg1+分泌者。但是有了这些检测结果是远远不够的,因为检测结果覆盖的范围过于的广泛了,单靠这一信息不可能绝对的找到凶手。可是到了1988年案件有了转机,鉴识专家运用了一项新的检测技术——检测人体的脱氧核糖核酸的组成排序,最终找到了真正的凶手。李是明白以实验室设备以及技术手段是不可能进行人体脱氧核糖核酸组成排序的检测的。即便能做可凶手根本没留下更多有价值或指向性的东西(毛发,皮屑,体液等)。李是突然想到了那些粗茶梗,可他苦笑着摇了下头,他相信经过外界大环境的污染,那上面不可能保留有凶犯或床单主人的唾液信息了。现在最为关键的是在这些抛 尸承载物上一些存在共性的东西,毕竟它们可能来自于一个相同的环境。
“接触必留下痕迹”这是罗卡定律的通俗版说法,其实更准确的表述是“凡两个物体接触,会产生转移现象。即会带走一些东西,亦会留下一些东西。”既然所有的东西出自同一环境,那么它们必定从所处的环境中带走了什么,只是现在无法确定罢了。由于案发现场的不确定性,李是就不可能知道被害人留下了什么。(血污,碎肉或者骨渣毛发)这些只能是在找到案发第一现场进行对比取证了。
李是觉得首先被害人带走了作案现场的水(用于清洗血污),再有就是尸骸的承载物(塑料袋,手提袋,双肩包,床单,茶梗以及木屑)。当时在做案情分析时有的刑侦专家提出案发现场是否是医院,实验室或者是公共浴池等这些地方。对于案件发生在实验室医院的说法,李是觉得不置可否。因为他没能从尸骸上读取到任何关于这两个地方有指向性的特征。其实不同的环境有其独特的环境信息,这些信息会非常准确的的,不自觉的传达到所有所处在这一环境中的人或事物上去。如果尸体出现了上述两个地方的特征,那么凶犯在处理尸体时会不自觉地运用医院或实验室里的器械设备,例如止血钳,纱布以及用于消毒掩盖气味的酒精等。这是其处于特殊环境下本能的职业性惯性操作。这其中最主要的是尸体必须在第一时间处理掉。如果是分批次处理的话其中的风险就会以n的几何级数增加。再有就是当前发现的这些承载尸骸的器具如果出现在了实验室或者医院势必会引起别人的注意,那么剩下所做的事情就不具备隐蔽性了。因此这两个地方不具备第一时间一次性处理尸骸的最基本条件。同样公共浴池是一个开放性的场所人多眼杂,不具备隐藏被害人的的条件,也不具备一次性处理尸骸的条件。凶犯不可能等被害人死亡后把尸体转移到公共浴池进行处理,这样的风险是在一个凶犯不可预见也是不可控的范围之内的。李是认为完全符合以上所有要素的只有一个地方——民宅。
首先民宅里有水,其次民宅中能找到已知的所有承载尸骸的器具,最主要最基本的条件就是——凶犯在被害人死亡的第一时间就能毫无顾忌着手处理尸体了。很显然根据罗卡定律被害人一定在案发的第一现场留下了许多东西(血液,毛发,皮屑,排泄物等),这只是李是再一次的确定。李是相信被害人也会从 案发现场主动地带走一些东西,不可能只是被动的带走(塑料袋,木屑,提包,双肩包,茶梗,床单)。但是到底带回了什么,却不能从被害人的尸骸中找到。或者是看到了却被忽略掉了。能被人本能的机械性的忽略掉的东西也只能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些细微的物品了。(例如水垢)这些东西最有可能是被当做后天环境的污染处理掉了。可也许那些真是案发现场所带出来的证物。最让李是奇怪的是在那么多出自同一环境的尸骸当中,物证实验室竟然没有找到一种有着共同特性的指向性样本。李是皱了皱眉,根据墨菲定律——也许从现在起以至于将来一定不会出现这个有着共同特性的样本了。
其实从一开始李是对于案发现场的环境推定便倾向于一个或多人生活的场所(多人是指不超过3人)。所以李是在实验室实景推定也一直引用的是民宅布局。这是对于罪犯所处环境的一种肯定性结论。如果床单是罪犯的或其从别处得来的,那么凶犯的生活状态以及质量相对于处于一个相当低的水平。从犯罪成本,风险以及最基本的条件来推定民宅的可能性是最大的。
有时候人们常说性格决定命运,李是确认为有时候性格上的缺失可能导致一个人的死亡。这其中还有个问题有待解决——被害人身份的确认。这种确认当然不是四周围同学或者能近距离接触的相关联系人的确认。李是现在很想知道凶犯对于被害人的身份确认的途径——是学生,打工者?对于被害人身份的确认是案件发生的必备条件。如果被害人处于一个家的氛围里,即便是一天没回去也可能引起很大的波动,报警是一个不错的选项。如果是打工者无故旷工也是不能被接受的行为。很显然凶犯是确认过被害人身份的,并且有过一两次开放性的接触的(没有单独接触,算是认识,只是脸熟)。这其中还有个问题就是凶犯对于被害人行为的确认。这种确认也许只是几句玩笑话或者不经意间的几句议论。当然是被害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李是认为只有在这些最基本的犯罪条件都具备了那么案件本身才可能在这一环境中发生。但这其中还要有个关键的因素——引发案件的诱因是什么?如果没有诱因发生案件的几率是微乎其微的。因为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时时刻刻都会处于这样一个类似的环境里的。因为现有的物证不能确定凶犯的性别,那么其中的诱因就没法进行推定了。所以说案发第一现场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李是决定明天徒步去抛 尸现场走一圈,看看其外在的环境关系是否有相同的指向性。